郑某长期借贷不还,债权人徐某起诉后,法院判决郑某应在判决生效后向徐某还借款港币200万元,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郑某一直不履行还款义务。在法院多次发出通知和传票并通过他人通知其到法院来履行生效的判决的情况下,郑某也始终不到法院与执行人员联系。判决生效两个月后,郑某与女友欲离境出国旅游,在机场被扣留,其间,郑某暗中将一块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的雷达牌手表转移给女友。郑某被拘留后继续隐瞒其住处、经济收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配合调查。后查明,郑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房产一套、名贵手表若干、高档家用电器数台以及20多幅名画等大量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00多万元。
问:郑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其女友接受其转移的财产是否构成共犯
参考答案:郑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本案中,郑某负有履行判决的义务,而且根据其财产状况,郑某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但却采取种种手段隐瞒财产状况,拖延履行,还企图出国旅行以逃避履行,其间还向其女友转移财产,综合来看,郑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拒不执行判决罪。
郑某的女友接受其转移的财产的行为,不构成共犯。主要理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与郑某一起通过实施财产转移行为而不履行判决的直接故意。反之,如果事前行为人之间存在通谋,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