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索相私下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图书发行事业)的负责人。该企业于 2000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在重庆,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最终血本无回,全部亏损 3000万元。后来在上级机关的调查中发现董事长索相曾经自己购进一批进口建材,并就这批货与仁达学校签订买卖合同,索相获利近10万元。

索相与仁达学校的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该合同应当有效。

解析:公司法对这样的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原理,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该合同应当成立有效。参见《民法通则》第 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 意思表示真实;  ③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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