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固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是国家投资的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索相私下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图书发行事业)的负责人。该企业于 2000年12月设立一子公司,该子公司在重庆,为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对此子公司投资1000万元,该子公司自有资产2000万元,加上公司投资全部资产为3000万元。在某一大型投资活动中,该子公司投入资金2000万元,再加上从银行的贷款1000万元,由于投资决策失误,最终血本无回,全部亏损 3000万元。后来在上级机关的调查中发现董事长索相曾经自己购进一批进口建材,并就这批货与仁达学校签订买卖合同,索相获利近10万元。
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应对重庆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该国有独资公司不应对重庆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仅以其1000万元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该国有独资公司与重庆子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该国有独资公司则以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解析:《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请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