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地的甲工厂与乙地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3个月,合同约定履行地在丁地。甲工厂依约将租赁物交给乙公司在丙地使用。乙公司在租赁期第 2个月付清租金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乙公司拖欠租金。甲工厂多次找乙公司请求其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但乙公司认为甲工厂提供的租赁物不合格,坚持不付租金。双方遂起纠纷。 问题:
假设甲公司向乙地法院起诉后,乙公司决定提起反诉,反诉应当在何时提出向哪个法院提出
答案
参考答案:乙公司的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而且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乙地法院提出。
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而且,既然是提起反诉,当然应当向受理本诉的乙地法院提起。乙地法院基于牵连管辖取得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