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工业企业2005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4500万元;销售成本3000万元;增值税7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
(3)销售费用5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400万元、业务宣传费50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50万元、研究新产品费用40万元(2003年研究新产品费用30万元)。该企业当年固定资产评估增值20万元,增值部分提取折旧2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5)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50万元,年息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6)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含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接受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政策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7)投资收益17万元,系从外地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17万元(联营企业适用税率 15%)。
(8)该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66万元。
要求:
(1)2005年度的会计利润。
(2)2005年度的收入总额调整项目金额。
(3)2005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调整项目金额。
(4)200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2005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6)2005年度应退补的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1)会计利润=4500-3000-80+300-500-500-100-60+17=577(万元)
(2)收入总额项目,还应将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还原计入收入总额:
分回利润还原税前利润17÷(1-15%)=20(万元)
调整(增加)申报表收入项目:20-17=3(万元)
(3)成本、费用、支出调整项目。
①销售费用中,广告费应按规定限额比例扣除。
税前扣除限额=(4500+300)×8%=384(万元)
广告费超标准=400-384=16(万元),需调增所得额。
②业务宣传费限额=(4500+300)× 5‰=24(万元)
业务宣传费超限额=50-24=26(万元),需调增所得额。
③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应按规定限额比例扣除。
税前扣除限额=(4500+300)× 3‰+3=17.4(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准=50-17.4=32.6(万元),需调增所得额。
解析: 新产品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超过10%,根据税法规定,还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0× 50%=20(万元),需调减所得额。
④财务费用中利息超标,需调增所得额。
50÷10%×(10%-6%)=20(万元)
⑤营业外支出中,企业间罚款可以列支,但行政罚款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需调增所得额。
⑥捐赠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 3%=(577+3)×3%=17.4(万元)
捐赠超限额20-17.4=2.6(万元)
(4)应纳税所得额=577+3+16+26+32.6-20+2+20+1+2.6=660.2(万元)
(5)应纳所得税额=660.2×33%=217.866(万元)
联营企业分回利润抵免已缴税额=17÷(1-15%)×15%=3(万元)
(6)该企业2005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217.866-3-200.066=1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