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企业均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丙企业为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乙企业销售给甲企业原材料一批,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 46 700元(不含税),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货物已经发出,托收手续已经办妥,乙企业尚未收到货款,原材料在途。 (2)4月5日丙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甲企业购入家用电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购销金额120万元(不含税),货款分三次等额支付,每月15日为付款期。但本月丙企业实际支付货款20万元,尚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本月初丙企业从甲企业购进小家电600件,不含税单价50元,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收到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丙企业本月取得零售收入760 500元,在销售家用电器时,采用买一赠一方式促销,赠送月初从甲企业购进的小家电300件,税务机关核定不含税金额合计为16 500元,同时,在“三八”妇女节时,把100件小家电分给女职工作为节日礼物。 (5)丙企业为甲企业代购原材料一批,代购资金由甲企业提供,原材料销售方为甲企业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6万元,甲企业已收到丙企业转交的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原材料已验收入库。甲企业支付给丙企业代购的手续费3.4万元。 (6)甲企业当月报关进口一台生产设备,关税完税价格为l00万元,关税税率为15%。 (7)丙企业出租一楼的门市房,本月取得租金收入5.3万元。 (8)乙企业本月购进并已验收入库原材料一批,取得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2 000元,并用其中的30%对某企业进行投资,双方核定不含税的投资价格 3960元。 (9)丙企业本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日用小百货,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6 000元,从其他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87 340元,购进商品支付的运费为14 500元(有货运发票)。 (10)甲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宾馆和歌舞厅,当月取得客房收入20万元,餐饮收入30万元,歌舞厅门票收入3万元,出售饮料、烟、酒收入10万元,收取点歌费3万元,台位费2万元。 要求: (1)计算甲企业本月进口环节和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营业税。 (2)计算乙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 (3)计算丙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营业税。
参考答案:
解析:(1)甲企业本月进口环节和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营业税 进口设备应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000000元×(1+15%)×17%=195 500元 销项税额=(1200 000÷3+50×600)元×17%=73100元 进项税额=560000元×17%=95200元 应纳增值税=(73100-95200)元=-22100元 应纳营业税=[(200000+300000)×5%+(30000+100000+30000+20000)×20%]元 =61000元 甲企业作为生产企业,兼营销售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并独立核算,应分别申报纳税; 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率的劳务,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营业税。 (2)乙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46700元×17%+3960×17%=8612.2元 进项税额=12000元×17%=2040元 应纳增值税=(8612.2-2040)元=6572.2元 (3)丙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营业税 销项税额=[760500÷(1+17%)+16500]元×17%=113305元 进项税额=(50×600×17%+87340+14500×7%)元=93455元 进项税转出=(50×100×17%)元=850元 应纳增值税=[113305-(93455-850)]元=20700元 代购代销、出租房屋业务应纳营业税=(34000+53000)元×5%=4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