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虽然已经年过40岁,但始终无业,无所事事。2007年10月5日,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期满后,在2010年1月5日,甲又生盗窃念头,趁乙上班不在家,潜入乙的家中准备盗窃,正在翻乙家中的财物时,乙因为临时有事情而返回家中。甲见有人回来,就躲在门后,想趁机偷偷离开,不料被刚进来的乙及时发现。乙抓住甲,想将其制服,甲情急之下将乙用花盆打晕,然后逃离乙家中。
请分析:
(1)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为什么
(2)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乙的家中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乙回到家中正好撞见甲的盗窃行为,甲为了逃跑就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将乙打晕。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但是,在本案案中,甲进入乙的家中是为了实施盗窃行为,而不是为了实施抢劫行为,也就是说,甲不是以实施抢劫为目的进入乙的住所,因此,不属于“入户抢劫”。
(2)甲不构成累犯。2007年10月5日,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甲在犯抢劫罪时,盗窃罪的缓刑考验期已经届满,且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发生撤销缓刑的法定事由,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是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成立的条件,因此,甲不构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