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80 000元。 (2)为某宾馆制作家具一批,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 000元,以分期收款方式结算货款,合同规定本月应收不含税货款120 000元,月末实收80 000元。 (3)从某学校收购一批旧桌椅,收购价2 000元,加工后售出,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 17 550元,另收运费400元。 (4)本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经税务机关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 300 000元,税金51 000元,本企业装修产品展厅用了其中的50 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当期销项税额={180 000×17%+120 000×17%+[17 550÷(1+17%)]×17%+[400÷(1+17%)]×17%)元=52 608.12元 (2)当期进项税额:(51 000-50 000×17%)元=42 500元 (注:学校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收购的旧桌椅不得抵扣进项税) (3)当期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 108.12元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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