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与乙约定:若乙考上音乐学院,甲将其小提琴以1万元价格卖给乙。后甲因善意第三人丙出价甚高,便将该小提琴出售与丙,且钱货两清。乙考上音乐学院后,向甲求购小提琴未果而引发纠纷。乙可以请求( )。

A.甲赔偿所受损失

B.丙承担违约责任

C.丙返还该小提琴

D.甲和丙负连带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题中乙丙已钱货两清,小提琴已归丙所有,丙是善意第三人,乙无权请求丙返还该小提琴。丙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甲与乙之间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故在达成合意时合同成立。后来甲违约损害了乙的利益,故应赔偿。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