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1998年2月1日,甲公司以其设备向乙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所投设备的账面原价7000万元,已提折旧1000万元,公允价值6500万元。甲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并对该项投资计提长期减值准备。1998年末和1999年来,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当时的市场环境判断,其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分别为3400万元和6000万元。2000年5月4日,甲公司决定将其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出售,取得10000万元,款项已收讫。假定:(1)甲公司在持有乙公司的投资期间,乙公司未向股东分派利润;(2)计提投资减值准备时不结转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3)计算应交所得税时,计提的减值准备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要求:代甲公司分别编制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与其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