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经济特区的某服务性中外合资企业已过减免优惠期,地方所得税免征。2005年税务机关派员进行稽查时,企业提供如下纳税资料:支付的工资总额230万元;本年业务收入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50万元;业务支出4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一次列支开办费 200万元(以前年度未列支),其他职工福利费62.2万元,交际应酬费50万元;财务费用15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而支付的年利息10万元(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8%)。从境外分回税后利润160万元 (税率20%)。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000-50-400-400-150=0 (元) 要求:请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解析:(1)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如下错误: ①开办费应5年摊销,超标准列支额160万元(200-200×1÷5),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②福利费超标列支30万元(62.2-230×14%),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交际应酬费只允许列支7.5万元(500×10‰+500× 5‰),超标准列支42.5万元(50- 7.5),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④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不得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借款利息只允许列支8万元(100×8%),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2万元(10 -8)不得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60+30+42.5+80+2=314.5(万元) 或:应纳税所得额=1000-50-400-(400-160-30-42.5)-(150-80-2)=314.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14.5×15%=47.18(万元) ⑦境外分回税后利润应汇总纳税。还原为税前所得:160÷(1-20%)=200(万元) 扣除限额=(314.5+200)× 33%×[200÷(314.5+200)]=66(万元) 在境外已纳税款:200× 20%=40(万元) (2)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4.5×15%+200× 33%-40=73.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