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该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甲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保障乙公司的追偿权,甲公司以自己的一处房产为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受甲公司委托,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丙公司按照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部分由乙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

(附:《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本案中有哪些反担保合同?

答案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乙公司作为第三人,为甲和A之间的债务做担保,为保障乙的追偿权,签订了两个反担保合同,一是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二是丙公司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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