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生效后,张某、李某、王某各投资30万元人民币注册成立了一家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地点位于某写字楼。2007年8月,张某在受事务所委派给一家上市公司做年度报告时,因弄错了重要数据,导致该上市公司股票下跌,虽及时采取措施,损失仍近百万元。该上市公司上门索赔,此时,事务所租用写字楼的管理方也来催要一个月的房租5万元。张某本人因受刺激过深,患上了神经分裂症,经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第92--93题。

张某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会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A.张某不得自行退伙,应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退伙

B.李某、王某不得要求张某退伙

C.李某、王某可一致同意张某不退伙

D.不论李某、王某意见如何,张某都应当退伙 新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王经理因为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入狱,公司经理一职出现了暂时的空缺,依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考点是合伙人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后果。按照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当然的退伙事由。但是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此进行了修改。该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由此可见,张某是否退伙,完全取决于其余合伙人能否一致同意其转为有限合伙人,即不对外代表合伙,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正确。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