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北京某融资租赁公司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2012年3月份发生如下业务:(1)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30万元,每年3月1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2)该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B公司将其电信设备以6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该设备原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00万元,账面净值700万元),之后该租赁公司将设备融资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限10年,设备租赁费为每年120万元,每年3月1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租赁期结束后该设备归B公司所有。
问题:
A公司、B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如果不得扣除租赁费,应如何对租入设备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A公司、B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
A公司租赁期间支付的每年30万元租赁费用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公司支付的租赁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公司应该按资产出售前原账面价值8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600万元(120×10-600)作为财务费用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