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王某有一套住房三间,但是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张某想租来居住,王某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张某,但是张某说这不成问题,遂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租期半年,就同妻子、孩子搬人该房。两个月后,适逢雨季,该房严重漏水,张某多次提过让王某维修,但是王某一直没有维修,张某就雇人把房修好,花去200元,并因为漏水,有10天时间在朋友处居住。因为借钱买车,王某把该房用作抵押,并告知债权人该房租赁的事实但是没有通知张某,不久,因为无力清偿,该
房折价归债权人许某所有。
问题:
若张某刚住进该房,又找到一处更便宜的住宅,是否可以以该房危及安全为理由退房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张某可以以该房危及安全为理由退房。《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直接考查《合同法》第221条、《担保法》第48条和《合同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