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王某有一套住房三间,但是年久失修,不能保证安全。张某想租来居住,王某将房屋状况如实告知张某,但是张某说这不成问题,遂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租期半年,就同妻子、孩子搬人该房。两个月后,适逢雨季,该房严重漏水,张某多次提过让王某维修,但是王某一直没有维修,张某就雇人把房修好,花去200元,并因为漏水,有10天时间在朋友处居住。因为借钱买车,王某把该房用作抵押,并告知债权人该房租赁的事实但是没有通知张某,不久,因为无力清偿,该
房折价归债权人许某所有。
问题:
张某就该房维修所花的费用200元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承担张某是否可以要求王某减去10天的房租为什么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张某维修房屋的费用应当由房屋的出租人王某承担。同时,王某应当减去张某因为维修房屋而未能居住的10天的租金。《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入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直接考查《合同法》第221条、《担保法》第48条和《合同法》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