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甲1997年6月在A市繁华的B文化区开了一家金太阳娱乐美食城。1998年12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娱乐美食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某甲不服,以市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问题:
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为对该娱乐美食城处以5000元罚款,并退还了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
参考答案:
解析: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变了罚款的决定,就是改变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改变前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诉解释》第50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改变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注意:对于行政机关在一审时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我们只要把握住一点,就是原告既有权选择撤诉或者不撤诉,也有权选择诉哪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对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