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甲欲成立一家公司,手头只有50万元。遂找到在某公司(国有控股51%)任会计的朋友乙,提出向其公司借款200万元作注册资金,并承诺用毕半月后即还。乙擅自将公司款150万元借给甲。甲连同自己的50万元存入拟注册公司的帐户,作为注册资金。在通过验资获得验资报告后,即如约将该帐户中150万元转出归还乙。然后在工商局办理了 X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中,甲、丙(甲亲戚实际未出资)、丁(乙的化名)为发起人,甲任公司董事长,甲乙内占有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70%、20%和10%。正确说法是:
A.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B.甲构成抽逃出资罪
C.乙构成挪用公款罪
D.乙构成挪用资金罪
答案
参考答案:A,D
解析: 《刑法》第158条、第159条。甲借他人资金用于注册成立公司,目的是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获得公司注册登记,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特征。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罪主要是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本案实际出资人其实就甲一人,且其他股东均无出资也知情,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问题。其行为整体评价是甲为获得公司注册而采取的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国有控股公司属于非国有公司,其工作人员一般不适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属于挪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