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圈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看到公告,所以一直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该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2002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03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赠与女朋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某乙。某乙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某甲也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块,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某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丙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在本案中谁最终享有项链的所有权
A.某甲
B.某乙
C.某丙
D.国家
参考答案:B
解析: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物权法》第109条、110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本题中甲遗失项链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认领,那么此项链的所有权已经转归国家所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代售店把项链拍卖后,乙以拍卖价买下,即乙通过拍卖行为取得了项链的所有权。小偷透过非法手段占有项链后,并不能取得项链的所有权,而丙未支付对价即取得项链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也不能获得项链所有权。所以项链的所有权最终还是在某乙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