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目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曰,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民法——合同法)

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
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
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
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中,甲公司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2011年6月1日,而甲丙之间的赠与以及甲丁之间的赠与是发生在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之前,因此,乙公司无权撤销,AB错误。《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甲公司对戊希望学校的赠与发生在甲乙的合同之后,但是,甲对戊的赠与属于公益性质的赠与,甲不可行使对戊的撤销权,因此D错误。C项的赠与发生在甲乙的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并且甲的赠与伤害到了乙的债权,因而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要件,乙公司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C正确。
[考点]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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