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2001年5月1日,某甲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圈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因某甲未能看到公告,所以一直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该项链后来被某乙以拍卖价买下。2002年秋,某乙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03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赠与女朋友某丙,某丙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某乙。某乙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某甲也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块,要求某乙返还,某乙不允;某丙也认为项链是自己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某甲和某丙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谁能够向小偷行使赔偿请求权
A.某丙
B.某甲
C.某乙
D.公安局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某乙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向小偷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