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2日,中国天宏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奉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Oimen”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使用,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关于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避难港费用是为船货各方共同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
B.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船方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
C.船舶的修理费用是为安全完成本航程而发生的,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
D.避难港费用是为船方的利益而发生的,应由船方来承担。
参考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对共同海损的认定,根据《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由受益方共同分担;又第194条规定:“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所以,本题中A、C两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