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日,某矿业公司位于某地的铜矿厂发生污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某江河流域大面积污染,造成沿江两个县的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
2011年5月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并判处该矿业公司及其副总载陈某、环保安全处长黄某、铜矿厂厂长林某、副厂长王某、环保车间主任刘某刑罚。
问:法院应认定某矿业公司以及陈某、黄某、林某、王某、刘某犯何种罪应判处何种刑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某矿业公司以及陈某、黄某、林某、王某、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对该矿业公司应判处罚金,对陈某等五名自然人应判处自由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某矿业公司下属的铜矿厂发生严重污水渗漏事故,致9100立方米的超大量污水排进江里,造成大面积水质污染和大批鱼类死亡。该矿业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综合主客观要件看,该矿业公司及陈某等五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符合了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应认定其构成污染环境罪。
本案中因污水排放量巨大,导致的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故对该矿业公司应酌情判处数额巨大的罚金,对陈某等五名自然人被告根据其罪责大小,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内分别判处不等的自由刑,并处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