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化肥厂位于长江上游的支流沱江附近,在未报经环保局批复同意的情况下,厂长贾某等领导擅自集体研究决定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并试生产,结果由于违规操作,出现设备故障,使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导致沱江流域严重污染,造成沿岸近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多元。
问:贾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贾某等化肥厂领导的行为在性质上是单位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贾某等厂领导作为污染环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此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刑事制裁,该化肥厂则应当接受罚金的制裁。
本案中,贾某等厂领导全面负责厂内各项工作,但却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经报批手续,即擅自集体决定进行设备技术改造和试生产,对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严重环境污染的后果没有估计和判断,结果使高浓度危险废水直接排放,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暂停供应的巨大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特征,应当以污染环境罪的单位犯罪定性处罚。应当强调的是,贾某等厂领导的行为并不是个人行为,而应当视为代表该化肥厂意志的单位行为,因此,本案中犯罪主体是化肥厂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贾某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