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木材厂为追回余款可不可以:  ①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法院判决乙厂与丙公司、A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为什么  ②以自己保留了对木材的所有权为由,要求法院确认用该木材加工的木器制品和家具归自己所有,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①不能行使撤销权。因为行使撤销权只能是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情况下。乙厂与丙公司、户公司之间的合同是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危害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不属于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②甲厂保留了木材的所有权,在乙厂未付清余款之前,拥有对木材的所有权。 乙厂将木材加工成家具等,使木材的价值大幅增加,依据添附制度,取得对家具等的所有权,从而有权将其出卖和抵押。甲厂丧失了对木材的所有权,只能要求乙厂予以赔偿,而不能取得家具等的所有权。    关于此点,答案中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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