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北京市某陶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700万元,营业外收入0.8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417万元(不含税),营业税金及附加2.3万元。
(3)产品销售费用50万元,管理费用16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2万元),财务费用32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200万元,交付年息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该企业2011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______。
A.12.00万元
B.17.00万元
C.11.25万元
D.16.08万元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税前可扣除业务招待费=700×5‰=3.5万元
(注: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3.5=8.5万元
税前可扣除利息支出=200×5%=1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10=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700+0.8)-417-2.3-50-160+8.5-32+20=68万元
应纳税额=68×25%=1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