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在人民法院审理甲故意杀人一案中,公诉人要求出示新证据。该新证据为在现场发现的一张纸条,通过鉴定,确认纸条上的字迹为甲所写。甲的辩护律师立即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在开庭前移送的证据目录中并没有包含该新证据。并且辩护人对该新证据准备不足,无法进行质证。则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审判长应当采纳辩护律师的反对意见,不允许公诉人出示新证据

B.审判长应当不理会辩护律师的反对意见,允许公诉人出示新证据并对其进行质证

C.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让辩护人作必要准备

D.该纸条为物证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公诉人出示新证据制度以及物证和书证的区别。《刑诉解释》第155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要求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如认为该证据确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许出示。也就是说审判长可以允许出示,在认为没有出示的必要时,也可以不允许出示。因此A选项不选。《刑诉解释》第155条第2款规定,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辩护方做必要准备的时间。确定的时间期满后,应当继续开庭审理。当辩护方提出对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法院是可以宣布休庭,而不是必须宣布休庭。因此BC两项不选。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在本题中,是通过对纸条上的字迹进行鉴定,是以纸条上所写的文字的形状这一外部特征,因此纸条应当是物证,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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