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范某、朱某、罗某(17岁)结成犯罪团伙,在1997年至1998年间在S市南区城乡结合部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共抢劫财物价值15万余元,期间还致王甲死亡。该犯罪团伙被侦破后,由检察机关向南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其中书记员王乙系受害人王甲的弟弟。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范某有期徒刑15年,朱某有期徒刑8年,罗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罗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也以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二审法院改判罗某有期徒刑4年,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对三人分别判处罚金。
  请根据这些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书记员王乙是否应当回避

A.不应当回避,王乙不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

B.不应当回避,王乙担任书记员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C.应当回避,王乙属于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D.应当回避,王乙担任书记员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理由: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考生仅凭该条规定,很可能会选择A项。但《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因此,书记员有第28条规定的情形时,也应当回避。本案中,书记员系被害人王甲的弟弟,而被害人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所以书记员王乙因系当事人的近亲属而应当回避,所以本题应选C;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制度的目的就是因为有关人员参与诉讼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D也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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