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肝郁能致肺失宣降的依据是()

A.五行相侮

B.五行相乘

C.母病及子

D.子病及母

E.五行制化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考点] 中医基础理论·五行学说五行中的相侮,是指由于五行中的某“一行”过于强盛,对原来“克我”的“一行”进行反侮。所以反侮亦称反克。例如:木受金克,但在木特别强盛时,不仅不受金的克制,反而对金进行反侮(即反克),称作“木侮金”。所谓补母,主要适用于母子关系失调的虚证。如肾阴不足,不能滋养肝木,而导致肝阴不足、肝阳亢逆者,称为水不生木或水不涵木病证,其治疗原则是不直接治肝,而侧重于补肾阴之虚。肾为肝母,肾水可以生肝木,故滋补肾阴即可以涵敛肝阳。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问答题

以下是本案秦淮区人民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请指出其中错误并说明理由。
秦淮区人民法院
一审刑事判决书
(04)秦判初字第16号
公诉人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
被告人赵军,男,28岁,山东省济南市人,原系南京炼油厂工人,住南京市柳叶街116号。
杨子霆,男,23岁,安徽省石台县人,原系南京白鹭宾馆服务员,住南京市南湖沿河一村26号9幢301室。
辩护人:刘某,男,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符某,男,南京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0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犯强 * * 罪,于 200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徐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何× ×及辩护人刘× ×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 ×指控,被告人赵军、杨子霆冒充公安人员,利用手铐、电警棒、匕首对被害人何× ×进行威逼,违背何× ×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 * * 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辩称,自己的行为只是嫖娼,亮出手铐、电警棒是为了压价,出示匕首也只是为了炫耀,以达到嫖娼而不花钱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强 * * 何×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何× ×从开始就具有卖淫的动机,始终没有拒绝卖淫或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在历史上曾囚卖淫受过行政处罚。两被告冒充公安人员,佯装给单位打电话,以及亮出手铐、电警棒,都不过想借此压价,以达到嫖娼不付钱的目的。至于给何× ×看匕首,不过是一种炫耀。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被告人的行为违背了何× ×的意志,不能简单地得出两被告人胁迫何× ×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结论。因此,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 * * 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军、杨子霆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 * * 罪,且系轮 * * ,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赵军、杨子霆犯强 * * 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心狠手辣,不判不足以平民愤,依法应予以严惩。依法判处:
一、被告人赵军犯强 * *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被告人杨子霆犯强 * *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随案移送的赃物手铐一副、电警棒二只、匕首一把予以没收。
审判长:钱× ×
审判员:李× ×
王× ×
2004年7月14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