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2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在该工程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

(1) 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3) 发出投标邀请书;

(4) 对报名参加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人;

(5) 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6) 召开投标预备会;

(7)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 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

(9) 召开歼标会议,审查投标书;

(10) 组织评标;

(11) 与合格的投标人进行质疑澄清;

(12) 决定中标单位;

(13) 发出中标通知书;

(14)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

答案

参考答案:

第(3)条: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招标公告。

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人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人。

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方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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