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的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2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以200万元货币和价值150万元的设备出资,第一次共缴付260万元,剩余资产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以总价值400万元的厂房出资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丙以300万元的货币出资,首次货币出产资12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9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90万元。丁以经营特许权出资,价值1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任,副董事长由乙委任,经理、副经理分别由丙、丁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均按照注册资本4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30%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2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15%的分配权。丁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成立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出资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丁以经营特许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乙、丙、丁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①公司成立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本案例中,四个股东的首次出资总额已经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0%;②公司出资的货币出资总额符合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但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案例中,四个股东的注册资本总额已经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③丁以经营特许权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得以经营特许权等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④甲、乙、丁的缴纳出资的时间符合规定,丙不符合。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