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了普通合伙企业A企业。甲、乙分别出资12万元。丙出资10万元。在该企业存续期间,该企业发生了下列事实:
(1)4月,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2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知道后,认为该买卖损害了公司利益,认为该合同无效,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以公司名义与B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2)6月,A企业吸收丁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并管理企业事务。
(3)8月,丙欠C企业的6万元作为出资额的借款到期,但丙个人不足清偿债务。经甲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转让,丁不知情。
(4) 10月,丁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被要求退伙。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以A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甲以企业名义与B企业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企业有经济联系的第三人不知道合伙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或者不知道合伙企业对合伙人行使权利所作限制的事实,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诚实地通过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建立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法人、非法人团体或自然人。案例中,B企业不知道A企业所作的内部限制,故B企业为善意第三方,甲以公司名义与B企业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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