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订了公司章程的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2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以200万元货币和价值150万元的设备出资,第一次共缴付260万元,剩余资产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以总价值400万元的厂房出资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丙以300万元的货币出资,首次货币出产资12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9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90万元。丁以经营特许权出资,价值1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任,副董事长由乙委任,经理、副经理分别由丙、丁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均按照注册资本4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下列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30%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2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15%的分配权。丁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①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不违反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股份比例请求分得股利。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