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未到期时,丙公司宣布破产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乙公司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偿还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未能向乙公司清偿债务,则乙公司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请求清偿债物,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公司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不成立。依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因此时债权人已不能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正常地先向债务人行使权利。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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