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责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某甲的行为应加何定罪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答案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是否具有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刑法》第382条规定了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题中,甲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依照刑法上述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备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非法占有国家占有股份的合资公司的财物,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故应选择D项。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构成职务侵占罪不须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文字上虽然十分相似,但是从构成要件上来看,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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