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光商场与祥龙电器公司于2002年3月订立家用电器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2003年2月止,由祥龙公司向明光商场供应该公司生产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产品,双方就各类家电供应的数量、型号,以及每个月履行的时问、数量和方式等做出了明确的约定,货款总值为500万元,明光商场在每批货物验收后的10日内向祥龙公司付款;为了确保明光商场按时支付货款,双方约定由明光商场向祥龙公司交付50万元的定金;双方还约定本合同自公证之日起生效。为此,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后,共同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登记。合同订立后,明光商场按照约定将50万元的定金支付给祥龙公司。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履约顺利。但是至2002年9月,由于家电市场销售价格普遍下跌,为此,明光商场向祥龙公司提出降低产品的供应价格,祥龙公司考虑到明光商场订货数量较大,是本公司的大客户之一,为此同意降价,于是双方就供货价格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重新确定了新的供货价格。至2003年1月,由于各地商场订货数量较大,致使祥龙公司供货紧张,1个多月一直没有向明光商场供货,明光商场经几次催要祥龙公司仍然没有供货,导致该商场在家电销售的旺季断货,为了不减少该商场的销售损失,明光商场紧急从其他家电公司组织货源,随后向祥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是,祥龙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将合同约定的尚未供应的货物发送至明光商场,明光商场接到该批货物后,又立即通知对方自行处理,认为已经与祥龙公司解除了合同,所以拒绝接收。但是,祥龙公司坚持要求明光商场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向祥龙公司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由于明光商场拒绝接收该批货物并拒绝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祥龙公司将明光商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明光商场在2001年3月6日因为商场的改造扩建工程,向某建设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由劲松公司提供担保。为此,劲松公司与某建设银行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劲松公司为明光商场的贷款承担一般保证的担保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保证的期间。贷款期限届满,由于明光商场没有按时向某建设银行还贷,建设银行则于2003年5月要求保证人劲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劲松公司拒绝。在建设银行多次催要后,明光商场偿还了2500万元,但还有500万元没有清偿。问:(1)明光商场与祥龙公司变更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祥龙公司要求明光商场继续履行合一同的诉讼主张是否正确双方的纠纷应如何处理(2)某建设银行能否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法院受理明光商场的破产申请,某建设银行被中止执行的债权能否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某建设银行起诉明光商场,法院依法判决后,某建设银行仍未得到清偿,能否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某建设银行如果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应当于什么日期之前向法院提起对明光商场的诉讼(3)如果建设银行了解到明光商场曾向某写字楼提供了价值500万元办公设备和空调等电器,但该写字楼一直没有向明光商场付款,拖欠至今,由于明光商场在该写字楼享有股份,所以一直也没有向其主张付款。此时,银行尚未得到清偿的500万元债权可通过什么方式清偿(4)如果保证人劲松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的申请,法院于2003年6月6日发布公告,某建设银行于2003年6月16日发现该公告,其未得到清偿的500万元贷款应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假设劲松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20000万元,其中用该公司房产抵押担保的债权为1000万元,该抵押房产的变现价值为800万元;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尚未缴纳的税款为30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150万元。通过破产分配,某建设银行能够实现的债权有多少
参考答案:(1)明光商场与祥龙公司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因为双方订立的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方为有效,因此变更合同也须经过公证方为有效。而本案双方只是达成新的协议,重新确立了价格,而未经过公证程序。祥龙公司要求明光商场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正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由于祥龙公司违约,并且经明光商场的多次催告一直没有履行发货的义务,据此,明光商场可向其提出解除合同。因此,祥龙公司的诉讼主张不正确。由于明光商场向祥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有合法根据,双方的合同关系可以解除,但双方还应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登记的手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合同解除并不影响明光商场向违约方祥龙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即由于祥龙公司的违约致使明光商场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要求祥龙公司赔偿,祥龙公司应当承担。(2)银行不能要求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劲松公司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其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银行未就与债务人明光商场的债务关系提起诉讼,并就债务人明光商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不能起诉保证人劲松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法院受理明光商场的破产申请,银行被中止执行的债权可以要求保证人劲松公司承担。根据《担保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如果银行对明光商场的债务纠纷依法得到法院判决后,银行没有得到清偿,也不得向保证人劲松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如前所述,只有在依法判决并采取强制执行后,仍未得到清偿的债务,债权人方可主张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要求保证人劲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2003年9月6日之前对债务人明光商场提起诉讼。因为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保证期间。本案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为2003年3月6日。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银行没有得到清偿的,500万元债务.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因为债务人明光商场对其到期债务怠于行使,而该债权又非专属于明光商场的债权,因此,银行作为明光商场的债权人已经具备了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可依法将该拖欠明光商场货款的写字楼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清偿债务。(4)银行未得到清偿的500万元贷款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作为破产债权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即于2003年9月6日前申报。否则,即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不再予以清偿。通过破产分配,某银行能够实现的债权为88.3152万元。计算过程如下:(5000-800-500-300-150)÷(20000-800-500-300)×500=88.31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