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若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送到丁公司处修理。约定10天后完成修理工作,返还汽车。甲公司收到汽车以后,在3日内检查,检查认为修理没有问题,付给丁公司修理费。10天以后,丁公司已经修好汽车,但是拒绝将汽车归还,理由是丁公司认为自己有权得到修理汽车的费用,而要求行使紧急留置权。丁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答案
参考答案:[答案及理由]
丁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只有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可以依法留置财产。除非丁公司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没有支付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行使紧急留置权。《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84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解释》第112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