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委托乙代为销售彩电,并约定甲按货款10%付给乙代销费。后乙以自己名义分别与丙、丁、戊签订彩电供应合同,并将此事告知甲,要甲在2月前向乙提供彩电100台。同年4月,甲以自己名义分别给丙、丁、戊运去价值15万元的彩电。丙收货后即向甲付款,丁、戊收货后拒付货款。甲要求乙支付丁、戊之货款,并开出货款为18万元发票一张。乙将发票人应付账款,并支付5万元货款。丁、戊拒付货款并要求乙履行合同。后丁主动向甲支付部分货款3万元。甲向乙催要其余货款,遭乙拒绝。 问题:

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答案

参考答案:甲、丙之间为第三人代为履行购销合同关系,甲发货行为应视为甲代乙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解析:既然甲与乙之间是行纪关系,甲对乙与丙、丁、戊之间的购销合同关系予以承认,那么,甲对丙、丁、戊的发货行为应视为代乙履行购销合同义务的行为,甲并非购销合同当事人,与丙、丁、戊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仅是购销合同的代为履行人。《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条规定的正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应适用于本题解答。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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