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4年5月6日,地处登河某镇的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成专程到浙江温州某镇,与该地的浙江温州塑料材料厂厂长张君签订了买卖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合同,约定塑料材料厂供给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检验合格的塑料餐具原材料100吨,价款80万元,货到付款50%,3个月后再付款50%。  5月13日,塑料材料厂将未经检验的100吨塑料餐具原材料送到餐具有限责任公司,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付款40万元,并将原材料投入生产。6月28日,市环保监测所受市环保局委托,对该批塑料制品原材料进行检疫,发现塑料原材料有毒元素超标。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餐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处罚。  9月12日,塑料材料厂起诉餐具有限责任公司,追讨40万元塑料餐具原材料欠款。   问题:如果您是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请根据上述案情,为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撰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答案

参考答案: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登河某镇  法定代表人:王成,男,40岁,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刘荣,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浙江温州塑料材料厂  住所:浙江温州某镇  法定代表人:张君,男,45岁,厂长  反诉人就浙江温州塑料材料厂诉我合同债务纠纷一案,对被反诉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仅浙江温州塑料材料厂:  一、返还我公司货款40万元及利息;  二、支付林管部门对我公司的2万元罚款及利息;  三、支付合同违约金;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5月6日,我公司经理王成到浙江温州某镇,与浙江温州塑料材料厂厂长张君签订了购买塑料餐具原材料的合同,约定“浙江温州塑料材料厂供给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检验合格的塑料餐具原材料100吨,价款80万元,货到付款50%,3个月后再付款50%。”  5月13日,浙江温州塑料材料厂将未经检验的100吨塑料餐具原材料送到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付款40万元,并将原材料投入使用。6月28日,市环保监测所受市环保局委托,对该批原材料进行检疫,发现塑料原材料有毒元素超标。环保部门对我公司罚款2万元,并销毁所有塑料餐具原材料。  浙江温州塑料材料厂违反合同约定,将未经检疫有毒元素超标的塑料餐具原材料提供给我公司,极大地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给我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决。    此致  浙江温州人民法院                         反诉人:登河餐具有限责任公司(章)                         诉讼代理人:刘荣                         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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