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9日下午17点,张三遇车祸身亡,其弟弟张四闻讯后,立即前往肇事地点。张四见其兄张三已亡故,遂整理张三散落一地的物品,其中有张三刚刚领取的工资4000元,张四将其揣入自己怀中。张三的母亲李五闻讯后,也随后赶来,张四遂将4000元现金交给李五,就去料理其兄后事,共支付丧葬费2000元。丧事处理完后,张三的妻子王三得知张三肇事时有工资4000元被张四拿走,遂以张四为被告,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张四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000元。
王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参考答案:王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解析: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此规定,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财产。王三以张四为被告,请求张四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行使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张四并未占有张三之财产,不是妨害王三的物上请求权的特定人,而是交由其母李五保管,李五才是妨害王三物上请求权的特定人,因此王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