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答题

某地进行乡人大代表选举,一选区应选举代表3名。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本选区选民提名基础上,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征询有关方面意见,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经过投票选举,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乡选举委员会认为,独立候选人非正式确定的候选人,因而不予确认其当选结果,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另行选举。
试问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哪些规定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下列规定。

(1)我国《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而该选区应选代表3人,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3人,属于等额选举,违反了上述规定。

(2)我国《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本次选举过程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1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2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次选举有效,不论是正式候选人,还是独立候选人,都应当当选。因此,乡选举委员会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的做法是错误的。

解析:

材料题一般首先要认真阅读题目所给材料,理清题目中所给的事实,然后与相关法规的相关条文对照,指出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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