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甲是某私营电器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副厂长,1988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3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7年2月6日。1995年下半年,甲某为骗取贷款,比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农业银行某办事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2份金额各为1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假存单到某信用社以电器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2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有关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2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14次骗取贷款 1200余万元。贷款大多用于偿还电器厂的贷款。案发前,归还银行贷款20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近500万元无法追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

参考答案:甲某的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解析:因为甲某的电器厂属于私营企业,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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