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市甲公司(买方)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C市丙公司和双方在D地签订了担保合同,将自己在E地的厂房作了抵押,为甲公司按期交付货款提供担保,约定发生纠纷由抵押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没有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后乙因甲未按时付款而在D市起诉丙公司,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C市法院管辖。D市法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至E.市法院管辖。E市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乙公司参加诉讼后向法庭出示了和甲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参照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乙公司是否应被追加为此案的共同被告
答案
参考答案:不应当,丙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仅起诉保证人没有必要列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6条,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选择权,在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依职权强行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