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电器公司于1997年3月1,日向B银行借贷人民币本息共1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1998年3月1日,因种种原因逾期未归还。1998年3月10日,A电器公司向B银行提示了1张银行承兑汇票副本,该汇票的出票人为C进出口公司,付款人和承兑人均为B银行,收款人为D公司,被背书人为A电器公司,到期日为同年3月9日,金额为100万元。A电器公司以持票人身份尝试请求B银行将票款兑付后划人H公司账户,归还该公甸货款,至于欠B银行的贷款推迟几天再归还。B银行对A电器公司称:“本行应凭票支付贵公司100万元,而贵公司亦欠本行100万元贷款未还,故本行不仅不必另行给贵公司支付该汇票票款,而且在结算后有权要求贵公司交出汇票的正本。”A电器公司见状便赶忙收回汇票副本,转而向C进出口公司索要票款,未果。于是,A电器公司干脆直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H公司了事。
问:
A公司的背书是什么性质的背书,H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A公司的背书属于到期后背书。H公司对A公司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否能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要看付款人的意愿,在本案中显然难以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