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参照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可以以哪些方式使乙参加诉讼
A.由乙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
B.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C.由丙申请法院追加
D.由甲申请法院追加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自己申请和法院追加两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由于乙和丙约定的管辖法院和丙诉甲的法院不一致,因此不能通过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而只能由乙申请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