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市甲公司(买方)和B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木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发生纠纷时,由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提交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C市丙公司和双方在D地签订了担保合同,将自己在E地的厂房作了抵押,为甲公司按期交付货款提供担保,约定发生纠纷由抵押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没有明确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后乙因甲未按时付款而在D市起诉丙公司,丙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C市法院管辖。D市法院审查后将案件移送至E.市法院管辖。E市法院通知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乙公司参加诉讼后向法庭出示了和甲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要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参照上述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D市法院是否对此案有管辖权
答案
参考答案:D市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由C市法院管辖此案。因为C市是保证人的住所地。《担保法解释》第129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 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乙公司单独起诉丙公司,应当由丙公司所在地C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