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 )。
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考点] 提存的效力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据此,损失应由胡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