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1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地役权的效力
(1)甲公司的“地”,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甲公司是地役权人,甲公司将房屋及使用权转让给了业主,业主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共有(依据《物权法》第105条)。即是说,业主是地役权合同的当事人,是地役权人,甲公司因转让行为已经退出了地役权法律关系。故排除B和C。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8条)。据此,地役权设立,采登记对抗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分3层解释:
①“第三人”,是指受让供役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属于供役地建筑物所有权的人。
②“善意”,指第三人不知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上负担有地役权。
③“不得对抗”,是指不得使其负担义务。
地役权是否登记,对地役权人及继受人无所谓,并不影响他的权利。而是否要让地役权义务人那块“地”(供役地)的受让人负担义务,则要看是否登记,在没有登记的时候,要看受让人是否为善意。
从以上分析来看,应当选择A,排除D。
(3)本案没有给是否登记的条件,是因为需役地的转让,是否登记并不影响结论。

问答题
单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