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水法》规定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者在保护水资源方面应尽的义务。
参考答案:(1)节约用水义务。《水法》第8条第3款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2)防止生态破坏义务。从事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进行工程建设时遵守规划和申请批准义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4)不损害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申请取水许可和缴纳水资源费义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