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3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4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4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甲30万元了事,甲同意,并拿走3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盈利可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0万元留给丁,3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执。
本案中,王乙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原物(只限于动产)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无权转让原物的占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第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例如,是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占有人遗失的、被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这里有一个例外: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擅自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本题中,应当是转让人的占有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但是转让行为发生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善意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此物,那么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即,王乙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牛的所有权。